教育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督函[2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一年多来,各地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要求和刘延东副总理讲话精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各项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但在办学标准确定、项目规划编制、加快审批进度、加强安全管理和落实公开公示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改进和完善。为切实解决好这些问题,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办学标准。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整理汇总、补充完善出一套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作为实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的基础。标准从类别上要涵盖小学、初中、寄宿制学校和教学点,从内容上要包括校舍、体育场地建设标准和教育技术装备(含图书、仪器)标准,做到条目清晰、简单明了、可操作性强。标准要充分考虑当地基本办学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城镇化进程对义务教育布局的影响。对目前内容不全、不清晰或制定年份过久、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的,要尽快补充、完善。各地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应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教育部备案。
二、进一步完善项目规划。各地要根据三部委要求积极组织规划编制“回头看”,凡纳入规划的项目,要从困难地方做起,从学校薄弱环节入手,优先解决最贫困地区、最薄弱学校存在的突出问题,优先建设、购置教学和学生生活最需要的基本设施和设备,确保底线目标都能实现。要进一步完善项目规划,合理确定工作重点。目前条件差、基础弱的省份主要任务是“补短板”,有一定工作基础和财力保障的省份主要任务是上水平、达标准,每个省份都有相应的目标任务。要进一步明确项目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实事求是地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保每年都有清晰的阶段性成果,使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要积极统筹中央已经安排的义务教育校舍建设、设备购置相关项目和资金,避免重复交叉或支持缺位。不得将资金、资源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打造“豪华校”、“重点校”。各地项目规划应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教育部备案。
三、进一步落实优惠政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经常、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要把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列入政府民生工程推进实施。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一站式”便民服务力度,实行“打包”审批,缩短审批时间,保证项目及早进入实施阶段。北方各省份尤其是要提前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利用好有效施工期。要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借鉴以往寄宿制工程、校安工程等校舍建设类项目的做法,对项目建设涉及的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本着“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给予减免优惠。
四、进一步落实公开公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要逐县、逐校、逐项目予以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通过公报、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信息公告栏、短信、微信、公开信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当地义务教育办学标准、规划建设任务、责任主体、预算安排、校舍建设和设备采购进度、项目管理办法、实施成效等信息。要认真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推广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要把条件的改善和取得的效果告知学生和家长,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五、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各地要认真汲取近年来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教训,督促施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施工现场要将教学区和施工区相隔离,实行全封闭施工。要特别注意施工现场周围的围墙、护坡、挡土墙等附属设施的安全,拉设隔离警示带,划出警示线,危险区要设置醒目标志牌和警示牌。要加强师生安全教育,提高项目学校教师、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六、进一步强化省级统筹。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量大,覆盖面广,涉及环节多,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强化省级统筹。要统筹落实项目资金,结合实际加大地方投入,合理确定地方各级财政资金分担比例;对困难地区,坚持“省拿大头”。要统筹项目管理,进一步健全制度,细化责任,督促市、县、校各级落实实际操作人员,确保事事有人干、层层不落空。新建、改扩建校舍信息要及时录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采购设施设备验收后,要抓紧登记资产账目。要统筹组织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根据双月通报进度情况,加强对工作进展缓慢市、县的督促和指导力度,对“拖后腿”的及时予以问责。要及时向当地人大、政协部门汇报项目落实情况,提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带队定期检查、视察此项工作。要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把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督导作为促进当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升教育公平水平的重要内容,一年至少督查两次。
教育部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