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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民办教育

2011-01-13 11:11:18河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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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七)大力支持民办教育。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不公平待遇。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申报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二十八)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的,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民间资本独立举办或参与公办学校改制且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政府可给予划拨土地等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在水、电、气供给,排污等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对实力强、规模大、声誉好的民办学校给予重点扶持。各级政府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九)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资产、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

  (三十)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民办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逐步推进监事制度。积极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的作用。完善民办高等学校督导专员制度。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法明确民办学校变更、退出机制。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评估。

 

——摘自《河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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