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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2-10-2416:18:21 来源: 教育厅办公室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
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12〕1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省政府决定从2012年起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各级政府要把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贯彻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紧迫任务,作为义务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各县(市、区)政府作为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落实政策措施。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发〔2012〕48号文件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意见》(豫政〔2011〕26号),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合理配置教师、经费、设备、图书、校舍等教育资源,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强化督导评估,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三、实施推进计划。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根据河南省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推进计划(2012—2020年),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任务完成。
  四、严格评估标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要求是:每一所学校都符合国家或省定办学条件标准,办学经费得到保障;教育资源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开齐国家和省规定课程;教师配置合理,教师素质不断提升;学校班额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消除“大班额”现象,率先在县域内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按照《河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信息库,建立各种档案,加强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发展差距的监测。
  五、加强组织领导。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省政府成立由徐济超副省长任组长,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地税局、妇联、残联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暨评估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协调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及评估验收相关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和推动本地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要建立完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制度,强化检查与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严格奖惩,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实施问责或通报批评。
  附件:1.河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2.河南省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推进计划(2012—2020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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