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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化教育体制改革

2012-03-02 16: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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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更新人才培养观念。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树立全面发展、人人成才、多样化人才、终身学习和系统培养的观念,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
推进教育教学内容、方法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坚持学思结合,实施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引导学生学会学习。探索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推进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严格规范教材审查和选用,建立健全教材质量监管制度。支持优质课程和学习模块的研发,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平台。加强实践教学。开发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强化社会实践、科研实践等培养环节。开放综合实践课程、活动课程,加强学生社团组织指导。支持学校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建立大中学生暑期见习制度。注重因材施教,推行分层教学、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学习困难学生的帮助机制。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拔方式,改进中学生升学推荐办法,探索高中阶段、高等学校拔尖学生培养模式。创新研究生培养方法。支持学校、教师进行教学研究和改革试验。加大教学改革和研究方面的投入。
改革教学与学习评价方式。构建灵活开放的课程、教学评价体系。积极探索建立教育质量监测和督导评估体系,形成以质量和特色为核心的多元化学校评价新机制。
探索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积极探索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衔接的途径和办法,构建各种学习有效沟通衔接的终身学习体系。推动实现学历资格和职业技能资格的相互贯通。完善宽进严出的学习制度,扩大开放教育规模,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创新工作机制,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
(二)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充分发挥考试在公正选拔人才、保证教育质量、维护教育公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积极审慎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深化考试内容改革,突出对素质和能力的考查。完善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办法,完善政府在招生过程中的信息公开、综合服务、安全保障与依法监督职能,加快推进考试招生制度规范化、法治化。保证招生录取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完善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完善初中就近、免试入学的具体办法。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坚持把推行优质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积极探索多样化的中等学校招生方式。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或注册入学。各级教育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教研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统计、公布各省辖市、县(市、区)及所属高中学校的升学人数、升学率等信息,不得用升学考试成绩对学校进行排名,不得以升学考试成绩为标准奖惩校长、教师。禁止公办学校举办复读班。
完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健全完善考试组织、考生报名和学校录取办法,逐步建立高校自主招生、政府宏观指导、社会有效监督的高等学校招生制度。鼓励学校实行以学科门类为主的招生录取办法。建立健全有利于专门人才、创新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增加考生选择机会,积极探索高等职业学校招生实行分类考试、分期考试、单独命题、单独招生的办法。深入推进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
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发布制度,实现信息公开透明,保障考生权益,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督。加强考试招生法规建设,规范学校招生录取程序,清理并规范升学加分政策。强化考试安全责任,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坚决防范和严肃查处考试招生舞弊行为。
(三)积极推动办学体制改革
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办学体制。
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探索公办学校多种形式办学,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改革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完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体制机制,积极推进校企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合作共赢。探索政府、行业、企业及社会各方分担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机制。深入推进城市与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扩展合作领域和规模。积极推动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大力支持发展民办教育。把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教育体制改革的积极力量,促进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以多种投入方式独立举办或共同举办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权利。依法明确民办学校产权制度和退出机制。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民办学校教师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研究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清理并纠正歧视民办教育的政策和做法。定期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正确引导和依法管理民办教育。教育部门要设立专门的民办教育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有关民办教育发展问题。民办学校按照事业单位办理法人登记。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逐步推行监事制度。依法建立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探索独立学院管理和发展的有效方式。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培育和规范民办教育中介组织,扩大社会参与,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形成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政府依法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教育管理格局。

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进一步向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放权。建立和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变直接管理学校的方式,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
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重大问题学校党委集体决策制度。依法实施校长治校、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改革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聘任(聘用)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合作制度,扩大学校发展的社会参与度。积极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董)事会制度,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制度。推进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的资源整合。加强学校常规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和安全管理,切实提高学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深化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建立现代后勤保障机制。
完善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制度。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学校治理机制。完善校长负责制。研究建立校长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级制度。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制度。
(四)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健全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深入推进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落实政府保障义务教育、发展学前教育职责。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多途径解决择校问题。探索公办学校多种办学形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覆盖面。探索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依法落实各级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探索政府举办和鼓励社会力量办园的措施和制度。研究制定幼儿园规范管理办法。
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合理分布。探索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重点扶持困难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促进全省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和资源共享,支持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
改进高等教育管理方式。完善以省政府为主管理全省高等教育的体制。推进行业、地方与高校共建,探索共建新模式。建立产学研联盟长效机制。逐步实行高等学校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合理设置和调整高等学校及学科、专业布局。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
加强教育督导,探索有效履行督导职能的体制机制。努力开发教育资源,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鼓励并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完善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五)扩大教育开放
提高教育对外开放水平。以促进教育改革发展为重点,创新工作思路,注重内涵发展,构建具有时代特征的教育对外开放格局。推动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发展。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发挥自身特色和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整体办学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树立“留学中原”国际品牌,吸引外国公民来豫留学。积极探索汉语国际推广工作新机制,加快海外孔子学院(课堂)和汉语国际推广基地建设,开发独具中原文化和武术特色的多媒体汉语国际推广资源。
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际先进教育理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探索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或短缺学科专业的中外合作办学模式,探索与世界知名高校合作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模式和机制。加快国际化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加强公派出国留学工作,依托国家留学基金委河南地方项目,扩大我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规模,提高选派质量。加强与国际高水平大学的合作与交流,积极推动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推动国际科研合作,设立联合实验室和研究所,联合推进高水平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
加强与港澳台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探索建立与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平台,扩展交流内容,创新合作模式,促进共同发展。加强对港澳台人士捐资助学和办学的政策指导与服务工作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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